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为全面落实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充分发挥学生兴趣与特长,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和《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鲁轻院字〔2022〕48号)《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办法》(鲁轻院学字〔2020〕44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
第二条 转专业基本规定
(一)学生入学后无纪律处分,无不及格课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和学习成长;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3.退役、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4.学生复学后就读年级该专业已停止开设的,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申请时间为复学后一个星期内;
5.“三二”连读贯通培养协议有效期内高职专业已停止开设的,转段考试合格后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申请时间为入学后一个星期内。
6.春季高考录取的学生只能申请转入报考当年同一专业类别春季高考招生的专业;单独招生录取的学生只能申请转入报考当年同一专业类别单招招生的专业;综合评价录取的学生只能申请转入报考当年综合评价招生的专业。
7.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出。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因学习需要申请转入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根据本人需求和招生情况据实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可以转专业:
1.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专科学生;
2.未注册学籍、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3.受过纪律处分的学生;
4.艺术类、体育类、保送生、免试生等类型的高校招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含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专本贯通培养专业),不得转专业。
5.上级部门、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转专业时间
学生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两周内提出申请(除第二条4、5外),第二学期开学前办理完审批手续。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
第四条 转专业程序
(一)发布转专业通知。每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三周内,教务处面向一年级学生发布通知。
(二)受理学生申请。拟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系院提交《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附加盖系院公章的第一学期成绩单、无违纪处分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系院审查。拟转专业学生所在系院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退回申请并做好解释工作;学生所在系院将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申请材料签字盖章后统一转交拟转入专业系院,拟转入系院对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退回学生所在系院,由学生所在系院反馈给学生。审查符合转专业条件者,拟转入专业系院签字盖章后将转专业申请材料汇总报教务处。
(四)学校审查考核。由教务处牵头,组织招生就业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对拟转专业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核。招生就业办公室对学生是否符合招生转专业政策进行审核,学生工作处对学生班级和学籍信息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违纪行为进行审核,教务处对学生申请比例及学业成绩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由责任处室向教务处提交书面意见,由教务处统一反馈学生所在系院,学生所在系院负责反馈学生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审查考核合格的,同意其转专业申请,教务处签字盖章。
(五)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教务处负责将拟同意转专业学生情况提报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六)公示。教务处对学校拟同意转专业学生进行公示后发文。
第五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由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在学信网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六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业管理
(一)转专业学生的课程管理。因转入与转出专业课程类同,且已获学分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经转入系院确认后,予以免修。转入专业第一学期的其它课程通过自学、参加学期补考进行补修。学生填写《课程免修及补修申请表》,并经转入系院、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二)转专业学生的毕业条件。学生转专业后必需完成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学分及技能证书等级要求。
第七条 转专业学生比例
各专业转出人数不得超过所在专业当年招生数的5%,申请人数超过限制人数的,按照学业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办理。退役、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 转专业学生费用
转专业学生根据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按转入专业和年级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相关规定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鲁轻院字〔202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